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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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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7 00:31
标题:
白阳有限公司分立为阳春有限公司与白雪有限公司时,在对原债权人甲的关系上,下列哪一
[exam=6776]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7 00:37
【疑难辨析】本题考查角度极为严密细微 。B选项极具迷惑性。公司分立时,因为法律规定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分立程序中对债权人担保的规定。(注意: 此处和公司合并程序不同,合并中,“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曰起 3 0 曰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曰起 45 曰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见《公司法》第 173 条)
【解析】本题考査公司的分立。
《公司法》 第 175 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故 A 项正确,不选。
第 176 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依据本条,甲可向分立后的阳春公司和白雪公司主张连带责任, 故 C 项正确, 不选。同时, 白阳公司可
以在分立前与甲公司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 故 D 项也正确 , 不选。
B 项错误在于债权人甲没有要求白阳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 因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更强的保护措施, 故债权人甲无权要求淸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故 B 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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