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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 10 % 的股权, 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18:14
标题: 杨某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 10 % 的股权, 该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杨某发现公司执
[exam=6785]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18:14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 公司法》 第 39 条的相关规定,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依此 , 杨某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因 此 A 选项杨某的做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结合题干可知,杨某的这种罢免执行董事(何某) 的方式实际上并不可行, 因为执行董事何某持有该公司 90% 股权,即使召开临时股东会 , 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会也不可能通过罢免何某的决定, 公司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综上, 作为一道单项选择题,A 项不是最佳选项, 不应人选。

       B 项考查的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该制度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 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有的股份, 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 第 7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一) 公司连续 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6 0 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 9 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行使 . 这广权利的.依墀仅瞬于上述列举的各种情形,并不包括本题所述情形,因此B项提供的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的救济途径于法无据,是错误的。

       本题 C 、D 选项均考查 “ 股东代表( 派生) 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 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本题中,何某行为已经侵害公司利益, 杨某向监事姜某反映情况 , 而姜某怠于履行职责, 在已经穷尽了公司内部救济的情况下, 杨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 其原因在于股东并非公司机关,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代表关系 , 故不能以公司名义起诉。C 项错误, 不应入选。D 项正确 , 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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