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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10 万元出资, 甲已缴纳 6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11:59
标题: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10 万元出资, 甲已缴纳 6
[exam=6779]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12:11
【疑难辨析】本题的难点是区分“决议无效” 抑或是“决议可撤销”。根据《公司法》第 2 2 条 :(1)决议无效, 指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2)决议可撤销是指,作出决议的程序违法,或者作出决议的程序违反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
章程。通过对近年考题的通盘分析,可以发现 2010 年之前的试题均未区分“决议无效 ”或者是“决议可撤销”, 依然按照原有思维惯性采取两分法, 即只区分“决议有效 ”或“决议无效 ”, 将一些按照现有《公司法》 应当归入“可撤销的决议” 的也笼统地归入“决议无效”。但是, 这种模糊状态在 2010 年的试题中得到改变。即本题在选项中明确区分“该决议效”还是 “ 该决议属于可撤销”所以现在大家在掌握此问题时, 要严格区分决议的三种情况: 决议有效;决议可撤销;决议无效。

【解析】本题考查决议的效力 。

《公司法》 第 22 条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无效与可撤销事由。其中, 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

根据该法第 28 条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 各 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义务,故股东会的决议无效。本题 A 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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