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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公司于 2008 年 7 月依法成立, 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 规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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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11:33
标题:
甲公司于 2008 年 7 月依法成立, 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 规定,下
[exam=6778]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6 11:41
【疑难辨析】对《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各种情形的正确理解是掌握本考点的关键。第 146 条第(三) 、(四) 项情形要求具备“经管人员” 、“个人责任” 、“未逾 3 年 ” 这三个条件; 对于本题来说, 很多考生没有准确记忆第(二) 项所列犯罪为"经济犯罪 ”, 所以误选 A 项。“重大责任事故罪” 不属于经济犯罪。
【解析】《公司法》 第 1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 因贪污、 贿 赂 、 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 (三 )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四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髙级管理人员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 1 款所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题中,A 项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不属于该条第 ( 二 ) 项规定的经济犯罪类型,故王某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B 项中张某为公司股东,并非公司“ 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不属于本条第( 三 ) 项之情形,也可以担任公司董事。
C 项属于本条第 ( 五 ) 项之情形, 当选。
D 项属于本条第( 四 ) 项规定。
综上 , 本题答案为 C 、D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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