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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5 22:23
标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
[exam=6771]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5 22:38
【疑难辨析】

       本题题干中最大的陷阱是指明甲公司为“ 有限责任公司” 。 既然王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 需要持有股权达 1 %,即具有原告资格, A 项错误;C 、D 两项中, 应当是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注意是 “ 以自己名义 ” 而非 “ 以公司名义 ” 起诉 。故 D 正确。

       我们重点看 B 选项, 该选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本题中,刘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王某应当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所以 B 项表述为王某必须先向“ 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出请求,不够严密 。但由于该题目是多选题,故当年的参考答案仍为 B D 。

       请大家注意,上题的重点是考查股东代表诉讼中的“ 书面请求的对象 ”。需要明确区分: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造成损失的, 股东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书面请求; 监事造成损失的, 股东向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书面请求。再次提醒各位考生, 以后再遇到股东代表诉讼的问题, 需要掌握“ 交叉请求”的规则。 (参见上题解析 )

【解析】

       本题考点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 151 条 第 1 款规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 第 149 条规定的 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 149 条规定的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第 2 款规定:“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王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需要持有股权 1%,只要符合 “ 股东” 身份即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A 项错误。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有前置程序, 即王某应当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 B 项正确 。

       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 诉 , 注意是 “ 以自己名义” 而非“ 以公司名义” 起诉 , 且诉讼利益应归属公司, 而非股东个人。故 C 项错误,D 项正确。

       本题 B、D 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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