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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3 18:33
标题: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exam=6742]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23 18:37
【解析】

      《票据法》 第 13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 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辨, 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请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分为对物的抗辨和对人的抗辩。前者是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发生的抗辩, 后者是因为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结合本题交代的信息, 付款人某银行拒绝向票据权利人朱某付款, 并抵销部分到期贷款, 是因为朱某欠付款人某银行 60 万元, 不是对物的抗辩, 而是对人的抗辨。C 选项的说法正确, 应选。A 、B 、D 选项与题意不符,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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