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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5 12:51
标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
[exam=643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5 12:51
【解析】《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第5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可知A项中,李某不可以同时向两地申请执行,而只能是在一地申请执行时,向另一地申请保全财产,或就一地执行不足的部分向另一地申请补足,其表述中错误之处在于“同时”二字,因此A项表述不符合此规定,B项为正确答案。

根据同法的第14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因此澳门法院如果受理执行,则为被请求方法院,当它在满足上述第14条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执行部分请求的,因此C项表述不正确。

根据同法的第20条规定:“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本安排有规定的以外,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因此判决的适用法律是被请求方的法律,即受理认可和判决申请的法院地法律,而D项并未交代内地法院即为受理认可申请的法院,因此不能判定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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