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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5 12:51
标题: 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
[exam=6430]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5 12:54
【疑难辨析】本题就是对《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的条文的直接考查,《补充规定》较之《规定》的修改之处如将申请认可的1年期限修改为2年,考生应当予以总结记忆。对其他条文也要熟悉掌握,如本题B、C项,考查的条文平时极易被忽略。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A正确。

第1条第2款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故选项B错误。

第5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可知,不提供担保的,直接驳回申请,不是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于财产保全,故选项C错误。

根据第9条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2年内提出。”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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