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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5 11:39
标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
[exam=6428]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5 11:40
【解析】根据妯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陈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内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送达,不需要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故选项A错误。

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现为第267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是正确的,故选项B正确。

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故选项C正确。

第11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公告只能作为兜底性送达途径,不能与其他送达途径并用,故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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