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辨析】本题考查我国关于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本部分内容较多,除了《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外,还要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特别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专门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涉外离婚管辖权的特殊规定也应重点掌握。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所以我国法院有管辖权,故B项错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实质上是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的范围的划分问题,是各国主权冲突的体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是不受限制的。此外,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可以排除我国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所以C项错误。
国际民事诉讼有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的特点,《民诉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国法院对该案件已作出判决并不当然排除我国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故D项正确,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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