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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 [打印本页]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1 10:40
标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
[exam=6394]
作者: 题库小编—碧鲜 时间: 2015-2-1 10:43
【疑难辨析】《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收养法律适用规定得比较细致,该法第28条明确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而“收养的解除”则要适用“被收养人……”,考生记忆上不要出现混淆。
【解析】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选项A正确、B错误;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应为甲国法,选项C错误;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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