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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条】辩论原则 [打印本页]

作者: 计划小编—吸氧    时间: 2014-11-21 22:15
标题: 【法条】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释义】

  本条规定了辩论原则。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就争议事实和法律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辩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辩论的内容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辩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法庭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辩论和质证才可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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