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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 [打印本页]

作者: 问答小编—Qsir    时间: 2014-11-18 12:49
标题: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请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处分原则的要求?

2、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辩论原则的要求?

3、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两审终审制的要求?
作者: littletonight81    时间: 2014-12-2 12:13
1、不符合,当事人未提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诉求。
2、不符合,未公开审理,未质证未辩论
3、不符合,“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不能直接判准予离婚,这也就是说,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二审只能予以维持或者调解或者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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